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