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黑热病防治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黑热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黑热病疫情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黑热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黑热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