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黑热病防治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从事犬只经营、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