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未知(-1)

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机构相应的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劳动用工和医保定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财政投入部分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