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未知(-1)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对外公示,并作为对养老机构资助、考核评价的依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