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未知(-1)

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机构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配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者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配建相应的养老机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