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未知(-1)

新建居住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需要建设养老机构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要求和标准,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机构用房。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