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全市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