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时,应当纳入雷电灾害防御内容,包括防御原则、目标、主要任务、防御设施建设和保障措施等。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