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深化气象为安全生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气象生产安全事故和气象因素直接造成的相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