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石材产业发展规划,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石材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考虑产业健康发展、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要求。

石材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石材生产加工项目的选址、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求,保障石材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和贮存、处置等设施、场所的用地。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