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履行污染防治义务,接受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石材生产加工的环境污染,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