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建立废渣等石材废物的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所产生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石材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管理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