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石材废物的贮存、集中处置等设施、场所。

建设石材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规范。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