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发挥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