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和可重复使用的产品。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