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分为城市化管理区域和农村地区,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