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机关应当编制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