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机关节约能源资源的管理监督,制定工作规划、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机关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资源浪费,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

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应当纳入本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范围。

建立全员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