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事项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设施的规划建设、权属用途、调配使用、处置利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机关不得擅自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拆迁占地手续。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机关用地用途与权属的,应当征求管理该宗地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