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设施的规划建设、权属用途、调配使用、处置利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机关不得擅自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拆迁占地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机关用地用途与权属的,应当征求管理该宗地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