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关资产实行综合管理、预算保障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实行规划、建设、购置、登记、配备、使用、保管、维护、处置等全过程集中统一管理。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各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接受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闲置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处置,扣除相关成本后,收益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