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第十六条有效电子显示装置类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期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许可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