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拒绝供热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建筑物接入供热管网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供热范围内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供热的;(三)擅自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