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未经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