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供热企业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交纳热费。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热费补贴办法。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