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对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