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发表意见。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纠纷的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