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发表意见。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纠纷的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