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实行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分离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审批相关信息推送给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推送信息时予以明确。

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推送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推送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