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