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