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