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