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和资源化利用场所,推进建筑垃圾废弃物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