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一个门店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门店招牌,用于标明名称、标识。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