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经批准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和挖掘。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