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等方式圈占城镇道路以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或者阻碍正常通行。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