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