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及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无乱扯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种植、乱养殖等行为;

(二)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四)及时劝阻、制止损害责任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