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及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无乱扯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种植、乱养殖等行为;(二)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三)按照规定扫雪除冰;(四)及时劝阻、制止损害责任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