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环境功能区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