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相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领域合作,开展跨界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和跨界河流统一预警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