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