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内河运输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