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制度;设置过期失效农药、农药包装物回收点,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鼓励、支持对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