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生态渔业养殖方式,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投入品。鼓励、支持封闭式池塘养殖园区建设,统一处理渔业养殖尾水;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措施,推进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