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排、非法倾倒工业废水,以及通过稀释排放、溢流排放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