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加强面向管理服务对象的水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