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环境保护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综合施策,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