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环境保护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综合施策,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