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湿地、水库、坑塘、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