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水环境保护工作举报受理范围、职责,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智慧化举报受理平台,实行举报集中受理、统一转办、限期处理、进度查询、办结回告、结果评价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