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菏泽市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