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